1.一般规定
1.1 本销售条款适用于Biten Limited(以下称「Biten」、「本公司」、「我们」或「我们的」)为您提供于本站点https://www.mybiten.com列载任何产品(以下称「产品」)之销售行为。在您订购本站点内任何产品前,请仔细阅读本销售条款内容。您应了解,一旦于本站点订购本公司之任何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以下所述条款及细则约束。
1.2 您应打印一份本销售条款,以供未来参考之用。
1.3 您若接受本销售条款内容,请于订购程序结束时点选「我接受」按键。请了解,若您拒绝接受本销售条款,您即无法订购本站点上之任何产品。
1.4 本站点由The Biten Group Hong Kong Limited所经营。我们为香港注册公司。The Biten Group Hong Kong Limited为设于瑞士比尔(Biel)之The Biten Group Ltd.之相关联公司。
2. 您的身分
2.1 透过本公司网站下订单时,即表示您保证如下:
2.1.1 您拥有签订具约束力合约之法定能力;以及
2.1.2 您至少年满十八岁。
3. 购买、订购商品程序
3.1 依本销售条款,您的产品订购将被视为购买产品之要约。
3.2 在您下达订单后,您将接获来自本公司之电子邮件,确认本公司已接获您的订单。请注意,这并不表示您的订单已被接纳。
3.3 Biten 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布当日之产品资讯正确,但并不对排印或照片上之错误负责。产品说明或有所更动而无需另行通知。
3.4 订单以获Biten接纳且以所订购产品可提供的存货量为准。
3.5 若您订购的产品未能提供,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通知您,您可选择等待至该产品有存货可提供时,或取消订单。
3.6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向您确认接纳您的订单(以下称「订单确认书」),而该电子邮件即构成您与本公司双方间具约束力之合约,并受本销售条款其他条款约束。
3.7 合约所包含之产品,仅限本公司已在订单确认书上确认派送之产品。对于您订单上之任何其他产品,在本公司另以订单确认书确认其派送之前,本公司无义务供应之。
4. 价格与付款
4.1 根据条款4.3及4.4项,除明显错误外,本站点不时标示之价格即产品之价格。当您在本站点购买产品时,您必须支付标示之价格及运输费用(除非列明为免运费或运费已包含在产品价格内)。如适用的话,运输费用将根据本公司之运送、退货与更换条款中所示,被加入总计金额。本公司之运送、退货与更换条款为本销售条款之一部分,并适用于此网站上的任何产品购买。
4.2 价格可能随时变更,但已获本公司送交订单确认书之订单,不受价格变更影响。
4.3 本公司网站刊载之产品数量繁多,因此即使本公司已尽最大努力,部份刊载于本公司网站之产品,仍有可能错误标示定价。在本公司之派送程序中,本公司通常皆会确认价格,因此,若产品之正确价格低于本公司标示之价格时,在派送产品给您时,本公司将收取两者中较低之金额。若产品之正确价格高于网站上标示之价格时,通常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派送产品前联络您加以说明,或拒绝您的订单并通知您。
4.4 若定价标示明显错误,而您能合理认出该定价标示错误,则即使本公司已送交订单确认书给您,本公司仍无义务以不正确(较低)价格提供产品给您。
4.5 您可以以订购程序所述的付款方式付款,本公司将在订单确认书上标示您必须支付的价格。经信用卡或Paypal账户付款的帐单会在派送订购产品后扣除,而其他付款方式如支付宝(Alipay)、香港支付宝(Alipay HK)、微信支付(Wechat Pay),帐单款项则会在订购产品时直接扣除。
4.6 所有持卡人均须经过发卡人之有效性确认及授权付款。若为本公司进行确认所须,本公司或将信用卡持卡人之个人资料分享予第三者。(详情请参阅我们于本站点之私隐政策)。若信用卡发卡人拒绝授权付款给本公司,本公司不负任何延迟出货或不出货之责。
4.7 产品供应前必须先付款。本公司将在出货前一刻,从您的信用卡或Paypal账户中扣除全额付款。在收讫全额付款前,本公司或暂停出货。如您的订单付款未能获处理或您未按时付款,本公司可在书面即时通知后,终止您与本公司之双方合约。
4.8 于本站点之产品销售价格或与香港Biten专门店或Biten产品授权零售商之销售价格不同。
5. 运送
5.1本公司将发出一份出货通知书(以下称「出货通知书」)给您,确认出货日期(包括追踪号码)。
5.2您可选择标准运送或特快运送,而特快运送只限香港地区,除在订购时另有其他特别约定者外,若运送至香港标准运送通常在订单日期后1至3工作日内可收到;澳门则在订单日期后3至5工作日(最多30日),特快运送通常于订单日期当日下午收到(最多在订单日期后7日),特快运送服务只适用于早上某特定时间前下达的订单,且特快运送服务不在周日或公众假期提供。
5.3运送目的地以订单确认书所载之地点为准。本公司仅送货至香港及澳门境内,香港不包括沙头角禁区、打鼓岭、文锦道、米埔、落马洲、禁区、东平洲、梅窝、南丫岛、坪洲、长洲、大澳、大屿山及邮政信箱。为便利运送实务,本公司或以分批出货方式,运送同一订单上之数项产品,本公司将在出货通知书上向您说明相关安排。
5.4如本公司无法在订单确认书上之预定运抵日如期交付,且修改后之运抵日已逾订单原始日后30日(或如您选择特快运送,已逾订单原始日后7日),本公司将联络您并拟议新定运抵日。若您拒绝修改后之运抵日,而本公司无法在您的订单原始日起30日内(或如您选择特快运送,本公司无法在您的订单原始日起7日内)或在特别约定之运抵日(如适用)前完成运送,您可免费取消订单,并获得全额退款。若产品以分批出货之方式运送者,除在下达订单时另有明文约定者外,分批出货将在下达订单后30日内运抵。
6. 所有权与风险移转
6.1产品所有权将在本公司已收讫产品应付款之全额(包括运费)时,或将产品交付给您时移转给您,两者以较晚者为准。若您违反本销售条款,本公司可在所有权移转前,随时收回任何已供应之产品。
6.2产品风险在交付时即移转给您。本项所指之风险指对产品所造成之损害、或因使用、处理或储存产品所造成损害之责任。
7. 产品之接受、解除权
7.1若有任何产品遗失,或产品有任何损坏或缺陷,您必须在产品交付后立即通知本公司。
7.2倘您以消费者身份签订合约,则您可因产品缺陷,在产品签收日起14日内送交书面通知书(包括电子邮件)解除您与本公司之合约,而无须对Biten负任何义务或责任。你可使用载于此的取消合约表格。
7.3若您取消订单,您必须退还原本状态、未受损之产品(包括计入产品价格内之任何配件),并附上购物证明。若产品所附配件未全部退还,本公司有权向您收取缺失物件之费用。在产品退还前,您必须为产品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
7.4在您与本公司之合约解除后,本公司接获退还产品之日起14日内,或(若较早)本公司接获退货证明时,本公司会将已支付之金额退还给您。
7.5合约解除后,您必须将产品交由我们安排的速递公司以退还给我们。退货不得送交至任何其他地址及/或商店。
7.6您的取消订单权利之详细内容,以及如何行使之说明,皆载于订单确认书中。
8.本公司之退款政策
8.1在您将某项产品退还本公司时(例如,因为您已解除您与本公司之合约;或您已依第13项之规定,通知本公司您不同意本销售条款或本公司任何政策之任何修改;或您宣称产品有缺陷),本公司将检查被退还之产品,并在合理期间以电子邮件通知您退款事宜。除您已另行明确同意外,本公司将使用当初您用以支付您的订单之相同方法,退还向您收受之任何款项。本公司通常会尽快且无论如何,会在本公司接获退还产品之日起14日内处理应支付给您的退款,或(若较早)本公司接获退货证明时即处理之,或本公司以电子邮件向您确认您有权获得退款之日即处理之。
8.2如您因为产品缺陷而退还产品,本公司将全额退款,包括您所支付运送产品给您的运费(如适用)及我们会负责支付我们安排的速递公司取回退还产品时产生的费用。
8.3对于您在14日解除权期(请参以上第7.2项)内退还产品,本公司将全额退款,包括您所支付运送产品给您的运费(如适用)。
8.4在产品退还前,您必须为产品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倘一只手表退还至本公司物流中心时,其表链或表带已损坏(非因本公司之过失或疏忽所致者),或已非其原本状态,则本公司有权拒绝退货,或有权仅退还该手表价格扣减新表链或新表带费用后之余额。
9. 本公司的更换政策
9.1您可于产品签收日起14日内送交书面通知书(包括电子邮件),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换产品。更换产品必须于本公司指定专门店进行。
9.2若您更换已购买产品,您必须退还原本状态、未受损之产品(包括计入产品价格内之任何配件),附上购物证明并需承担相关之费用。若产品所附配件未全部退还,本公司有权向您收取缺失物件之费用。在产品更换前,您必须为产品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
9.3已购买的产品只可被更换一次,以换取任何价值的产品(较低或较高)。惹您换取较低价值的产品,您将不获退款。如您退换较高价格产品,则须补付购买产品时之定价与其之差额。
10. 保用、修理、换货
10.4如要提出保用赔偿,你可将产品退还Biten。提出保用赔偿时,必须附上可确认购买日期之购买证明。请注意,在网上购物时,每只手表所附之「国际保用证」并非购买证明。可接受之购买证明如下:
10.4.1送货单正本;
10.4.2订单确认书;
10.4.3若无购买证明,产品仍可根据其已供应时间,而被视为仍于保用期中。
10.5根据您与本公司双方合约下之任何退货,我们将安排速递公司取回有损坏之产品。
11.赔偿责任
11.1本公司就有关透过本公司网站所购买任何产品之赔偿责任,仅限于该产品之购买价格。
11.2前项责任无论如何不包括或限制本公司之下列责任:
11.2.1因本公司之疏忽而造成之死亡或人身伤害;
11.2.2针对诈欺或有欺诈成分的失实陈述;或
11.3针对本公司若排除或企图排除本公司责任,即为不法行为之任何事项。
11.4对于任何收入或营利损失、业务损失、盈利或合约损失、预期存款损失、数据损失、管理时间或办公时间之浪费,或对于任何类型之任何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无论如何发生,亦无论其是否因侵权行为(包括疏忽)、违反合约行为或其他因素所造成者,即使其为可预见,本公司概不负任何责任。
12. 附则
12.1权利与义务之转让。您与本公司之双方合约,对您与本公司以及各自继任人与受让人皆具约束力。未经本公司之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转移、转让、押记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合约,或您依合约所生之任何权利或义务。对于本公司依您与本公司双方合约之任何义务或权利,本公司可将之全部或部分转让、分包或转移予胜任之第三者,尤其The Biten Group Ltd.之其他相关联公司,但前提是该等转让、分包或转移不得对产品之提供、或对您依本合约之权利或赔偿有负面的影响。
12.2条款可分性。倘本销售条款之任何部份条款与条件,或合约之任何条文,被认为不合法、无效、或因任何理由无法执行,则该规定应被视为分割于其余条款、条件与条文之外,而其余条款、条件与条文,应在法律许可之最大范围内持续有效。
12.3书面通信。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本公司传送给您的若干信息或通信,应以书面为之。在使用本公司之网站时,表示您接受,与本公司往来之通信主要以电子方式传送。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与您联络,或以在本公司网站上张贴公告之方式向您提供信息。根据合约之目的,您认可此项电子通讯方式,您亦确认,本公司以电子方式提供给您的所有合约、通知、信息与其他通信,皆遵守以书面进行通信之任何法律规定。本项条款不影响您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所享的法定权利。
12.4通知。您对本公司提出之所有通知,必须送交至The Biten Group (Hong Kong) Limited,(Biten Division),或点选联络我们。本公司在对您提出通知时,将送交至您在下达订单时提供给本公司之电子邮件信箱或邮件地址,或以第12.3项所指定之任何方式为之。任何通知在张贴于本公司网站上时,或以电子邮件送出后24小时,或以信函付邮后三日,即视为已被接获且及正式送达。在证明任何通知已经送达时,下列即足为证明:若是通知函,则证明该函已经妥善写上地址、粘贴邮票、交付邮局,若是通知电子邮件,则证明该电子邮件已传送至指定之收件人电子邮件信箱,即足以证明通知已经送达。
12.5非本公司可控制之事件。因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之事件,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您与本公司双方合约之任何义务者,本公司概不赔偿或负上任何责任,上述事件包括超越本公司可合理控制之任何行为、事件、未发生事件、疏忽或意外事故等,尤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2.5.1罢工、停工或其他劳资抗争行为。
12.5.2内乱、暴动、侵略行为、恐怖袭击或威胁恐怖袭击、战争(无论是否已宣战)或威胁开战或备战。
12.5.3火灾、爆炸、暴风雨、水灾、地震、地层下陷、流行疾病或其他天灾。
12.5.4无法使用铁路、船舶、飞机、汽车或其他大众或私人运输工具。
12.5.5无法使用大众或私人电信网络。
12.5.6任何政府之法令、政令、法律、规则或限制规定。
12.6在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之事件发生期间,本公司执行您与本公司双方任何合约之履约行为即被视为暂时停止,而且本公司将顺延该期间之履约期限。本公司将尽其合理努力使事件结束,或即使发生该事件,仍找寻本公司履行您与本公司双方合约义务之解决方案。
12.7弃权。倘在您与本公司双方契约期限内之任何时候,本公司未坚持您严格履行您与本公司双方合约所规定之任何义务或本销售条款之任何规定,或本公司未行使本公司依您与本公司双方合约有权行使之任何权利或赔偿,不被视为放弃该权利或赔偿,亦不因而免除您遵守该义务之责任。本公司放弃任何违约权利,不构成之后放弃任何违约权利。本公司放弃本销售条款任何规定,如非经明确表示放弃并依上述第12.4项之规定以书面通知您,概属无效。
12.8完整协议。本销售条款暨其明文引述之任何文件,即为我双方就有关您与本公司间任何合约主旨事项之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之前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或安排。您与本公司均确认在签订合约时,除本销售条款明文表示外,无任何他方所作之陈述、保证或承诺,或在合约签订前双方协商中口头上或书面上之任何默示。就合约日前任一方所作之任何不实声明(除该不实声明为欺诈性外),无论口头或书面上,双方皆无任何补偿,且任一方之唯一补偿仅限于违反本销售条款所订之合约。
13.本公司修改本销售条款之权利
13.1本公司有权不时修改或修正本销售条款。
13.2您必须遵守在您向本公司订购产品时所实施之政策与销售条款规定,除非依法律或政府机关规定,必须对该些政策或本销售条款作出任何修改(在此情况下,则其适用于您之前已下的订单),或若本公司在寄送订单确认书给您之前,已通知您该些政策或本销售条款之改动(在此情况下,除非您在签收产品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您不接受其改动,否则本公司有权认为您已接受销售条款之改动)。
14.第三者权利
14.1除第14.2项明确规定外,尽管本销售条款有任何其他规定,非本销售条款一方(「第三方」)的人士不具备《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623章)项下的任何权利以执行本销售条款的任何规定。为免生疑问,本规定不会影响第三方现有或该条例外存在的任何权利或补偿。
14.2 Biten 的继任人与受让人可以其各自的权利强制执行本销售条款的任何规定。Biten 的受雇人、代理人、雇员、工人及承包商可以凭借《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为他们的利益,强制行本销售条款的任何规定。
14.3尽管本销售条款有任何其他规定,撤消或更改本销售条款毋需得到第三方的同意。
15.管限法与司法管辖法院
15.1此销售条款,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限,并应当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解释。对于因您与本公司所订合约或本销售条款所生之任何争议,您在此不可撤消地同意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为非专属管辖法院。
如此销售条款的中文版本与英文版本之Condition of Sale有任何岐异,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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